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鎮民代表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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鎮民代表會簡介

鎮民代表會簡介
鎮民代表會簡介
台灣在清代以前未有民意機構之設立。日據時期,由總督任命府評議員,地方廳官推舉參事。民國九年實施州、市街庄制,同時實行地方自治。民國二十四年頒行自治制,規定各級協議會員半數民選,半數官選。

光復後,我國政府為建立地方自治之基礎,完成憲政使命,在首要國策之準繩下,積極推行民權之行使,並於民國三十五年二月舉辦首屆鎮民代表選舉,至今已選出第十八屆代表。

附加檔案

  • 苗栗縣竹南鎮民代表會第18屆代表通訊錄.docword檔

鎮民代表會職權

鎮民代表會職權
鎮民代表會職權
一、議決鎮規約。
二、議決鎮預算。
三、議決鎮臨時稅課。
四、議決鎮財產之處分
五、議決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六、議決鎮公所提案事項。
七、審議鎮決算報告。
八、議決鎮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九、接受人民請願。
十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。